低保家庭收入改为按“税后”计算,退休补助、护理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细则在多方面放宽了对低保人员存款、住房、家庭成员经济情况的要求,而且在低保申请方面也简化了手续,做到了人性化。9月27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了新细则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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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中增加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原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明确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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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改为按“税后”计算
新细则将“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改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同时,新细则中增加了“被征地农民、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入家庭收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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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新增条款还有: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在校困难学生补助金;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低保对象中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五)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以上条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取消重残、重病者
需“单独立户”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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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低保。取消了原细则中对以上申请人“单独立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