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3、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特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以及重残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此条取消了原细则中“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的限制。
取消了“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且单独立户的,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的条款。
5
将赡养费计算方法提高0.5倍标准
1、新细则将“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子女赡养费”,调整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可不计算子女赡养费;
2、新细则将原来规定的“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该子女单方父母的赡养费”,调整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该子女单方父母的赡养。
6
将“劳动能力”由三级变为四级
新细则将“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分为3个等级: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细化为: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分为4个等级:未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新细则将“经二次介绍工作拒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调整为:“经推介适合其自身条件工作但拒绝就业三次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收入。增加了非本人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按照实际情况计算收入。”
7
未成年人年龄放宽,优抚对象更明确
新细则将“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调整为: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
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浮低保标准20%”,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20%;
将“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调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