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5.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6.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承包及农业收入证明;
7.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8.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拟定低保对象,并将评议结果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予以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逐户调查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列入乡(镇)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后,上报县级农村低保管理机构审批。
4. 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原则上要组织进行10%以上的抽查,逐户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确无异议的,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上报市级低保管理机构备案,由市级低保管理机构统一按户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确定保障时限。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