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和机动车辆、船舶按照登记人认定。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二)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三)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七)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八)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九)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十)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十一)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可以委托其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家庭人均收入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中,无经济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居住地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口迁移到经常居住地后再提出申请。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不同县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动态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