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 (二)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证明;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申请人应接受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的调查核实。由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补助金额意见,指导申请人填写《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将无异议申请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回复。 3、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进行初审。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村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予以张榜公布(第二榜)。将无异议申报名单、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4、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第三榜)。对公布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审批时间的下一个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尝试社会化按季度发放。
四、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