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准确核查认定城乡低保对象,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2000〕第5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补贴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
(三)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
第四条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健全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参照省内确定的指导标准,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居民必需品消费支出等因素,适时调整确定。
第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辖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保障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