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局联合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由现行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城市低保最低保障标准由现行445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
为确保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通知明确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必须符合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无法通过各类扶贫帮扶措施脱贫的丧失劳动力和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区县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