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完善耕地流转合同管理。对于市、县、乡(镇)政府、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包租给个人耕种的耕地,以及新分配给外出打工返乡农民和新出生人口等二轮承包性质的耕地,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依据有关粮食补贴政策,明确是否享受粮食补贴和具体补贴方式等;对于农民个人之间发生耕地流转,要帮助农民建立完善耕地流转承包合同,明确粮食补贴的归属。
第十九条 畅通农民政策咨询和信访渠道。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农民政策咨询和信访专用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农民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二十条 坚持全面检查验收制度,促进和保证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每年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结合各年度的粮食补贴工作特点,针对粮食补贴发放范围是否合理、补贴资金发放是否及时、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抵扣截留粮食补贴、有无虚报冒领粮食补贴等问题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促进粮食补贴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民补贴网建设工作。保证农民补贴网硬件设施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专人负责农民补贴网管理工作,按规定利用补贴网及时、准确地上报分户农民粮食补贴数据和粮食补贴资金发放进度,为上级部门研究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加强粮食补贴工作经费管理。粮食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加强粮食补贴工作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补助经费应重点向乡镇倾斜,确保基层粮食补贴发放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需要。
第六章 违规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粮食补贴资金等违反粮食补贴政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下发的《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黑纪发〔2004〕12号)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