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机构提出方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