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乘以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乘以30天。
(三)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乘以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顺产)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在正常生育(顺产)的基础上累加计算。
1.难产的,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30天。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医疗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条规定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保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