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惠民政策2018-06-05王新老师

生育保险相关新政策规定

一、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生育医疗待遇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6、申报男职工生育保险补偿费时提供:除上述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7、如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8、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生育保险哪些条件可满足报销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限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1%的人员。

三、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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