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惠民政策2018-06-05李天扬老师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四、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参保单位向市社保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高教网教育),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参保人员身份证;

2.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卫生和人口计划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3. 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 卫生和人口计划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6. 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7. 申报诊治妊娠、分娩产科并发症的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8. 申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9. 如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10. 申请人所属单位同意转到其个人账号的提供其个人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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