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医疗待遇
第七条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最高支付限额为 7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 元。
(三)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常见、少见并发症见附件),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并发症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四)门诊流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20 元;住院流产、引产:最高支付限额为38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