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自2012年4月1日起,产前检查费为每人1000元,随津贴发放。
住院分娩费用实行“目录内零负担”,出院结算时,在定点医院联网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报销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后与市医疗保险处结算。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每人次29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每人次2700元;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未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定额标准的70%支付。生育引起的疾病是指分娩直接引起的疾病,暂定为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三种,不包括妊娠引起的疾病。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据实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计划内怀孕后不满3个月流产医疗费为150元,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医疗费为300元,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均为600元。
3、生育津贴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算办法为:生育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劳动(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灵活就业等档案托管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全体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