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职工领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的期限及标准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材料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福建省失业保险人个缴费凭证》(注:已办理过失业保险减员手续);
3、户口薄、身份证原件(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户口薄第一页及本人户口记录复印件1份);
4、职工个人档案应包含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注: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持已进行求职登记并申领的《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工和外地户口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