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申报口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统一征缴有关规定执行,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
三、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市本级及各辖市暂按当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额3%上解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各地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
五、生育津贴与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职工,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办法由人社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七、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中规定的生育保险乙类支付项目和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