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惠民政策2018-08-23李天扬老师

扬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按规定程序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登记、缴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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