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最新消息:4月11日起长春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省人社厅将会同省社保局指导各地从1月1日起执行新费率,对1-3月份按原费率多缴的部分予以退还,并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
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