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施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继续落实药品分类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研究制订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统一编码,推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协调推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做好同医保等政策衔接。支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提高药品质量。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编制建设方案,进一步扩大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范围。完善国家药管平台和省级采购平台应用功能,建立企业资质审核信息库。
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做好保障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工作。开展基本药物目录相关评估,研究制订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政策。完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方法,开展示范项目工程和评价基地建设,推动儿童用药等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加强合理用药和不良反应监测,建立重点监控目录,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以严重精神障碍、结核病等疾病为重点,按照“一病一策”的思路,研究制订提高相关基本药物保障水平的政策。
(十一)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印发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管的指导性文件,推进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监管。修订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科学谋划各级监督机构业务用房等规范化建设。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和医疗美容专项整治,督办打击“非法行医”、“两非”等重大案件。实施国家重点监督抽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开展行政执法、执法案卷等专项稽查。推广使用手持执法终端,推动监督信息公开。引导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统筹推进各项医改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跟踪和指导,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地方探索的医改成功经验,进一步总结推广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经验,以区域突破带动全局推进。继续开展委领导医改重点联系省份工作。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的改革与发展。
三、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十三)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开展全国生育状况调查,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和人口形势分析,深化国家与省级计划生育业务信息互联互通,跟踪研判政策成效。研究制订新时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导性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省级督查。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