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药品零差率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照2400元/年/人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
(二)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三)鼓励提高乡村医生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其待遇。
(四)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在岗培训经费。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统一思想,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