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补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6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6年1月起发放;2016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参加重庆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由原户籍地人民政府负责将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五、经费保障
(一)解决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自治县)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记入个人账户的,及时划入相应个人账户;应发给本人的,及时予以兑现。
(三)医疗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提前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所需资金划拨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足额保障代发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纪检监察、信访维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理顺组织领导关系,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从相应部门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的公示和监督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要加强协作,做好跨区县(自治县)执业的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社会保险的参保和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工作;纪检监察、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信访稳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区县(自治县)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身份和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发放等各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申请人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