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规模。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牧草种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规模。我省第①批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为7500万元,省级资金为700万元。
2015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2016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2016年农机深松作业补助由省财政厅统①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1318.5万元,并根据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的通知》(青农机[2016]50号)文件确定的深松作业任务,统①下达到县级财政。作业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照《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青海省2015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15]89号)文件执行。
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70.5万元(每亩1元)作为深松整地实地检测·聘请质量检查人员的劳务补助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及深松作业补助资金表》(附件3)确定的补助额度,拨付县农机管理部门。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1.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国通用类补贴机具品目由77个减少为23个品目232个档次,其T.A为非通用类机具,根据我省农牧业生产实际,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中选择了10大类29个小类94个品目为资金补贴范围(《2016年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名称及补贴额览表》。各地可对我省确定公布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2.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相关规定。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45马力以上拖拉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铺膜机、残膜回收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联合收获机、烘干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90%进行累加补贴,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各县(区)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垦企业予以优先安排。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马铃薯、油菜、牧草全程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