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49号),对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且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按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