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广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

惠民政策2018-08-12王新老师

 对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
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
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保障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
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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