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买房补贴优惠新政策,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规定(3)

惠民政策2018-08-09三水老师

  第二十五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要根据单位实际可划转资金数额和支付能力,按公正合理的原则,逐年确定购房补贴人数和金额。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区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经房改办审批,将补贴资金存入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补贴金融业务的银行专户,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职工购房时个人出资部分不得低于届时按成本价购房办法计算的家庭应承担部分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和完善个人申请、单位同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房改办审批的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属单位、驻泰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报市房改办审批;区属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经区房改办审批后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条件暂不具备的单位,可逐步实施到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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