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和完善个人申请、单位同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房改办审批的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属单位、驻泰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报市房改办审批;区属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经区房改办审批后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条件暂不具备的单位,可逐步实施到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