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住房特别困难的居民,在安置标准上有照顾。《危改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十五、如何认定原住房建筑面积?
《危改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属自住房屋的。按照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属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
十六、在对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如何补偿?
考虑到确有一些无房户长期住在自建房内,在别的地方也没有其他住房,如完全不予补偿会使这些居民生活出现很大困难。因此,《危改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在本危改区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给予适
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政府确定。
十七、居民什么情况下属在危改区外另有正式住房?
《危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区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2、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十八、危改区居民应如何购买安置房屋?
《危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危改区居民应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屋:
1、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
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2、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找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十九、危改区的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如何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