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发放(2)

惠民政策2018-06-12才子老师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均应享有防暑降温费,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该待遇。

据了解,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会买一些茶叶、白糖、绿豆等充当防暑降温费。劳动法规定,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支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不到,劳动者可以去监察部门投诉。

高温津贴

按规定,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本市高温津贴标准已建立起了动态调整机制,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据此计算,去年的日高温津贴为:4686(元)÷21.75(天)×12%=26元。

2015年度的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数据还未公布,不过在去年城乡人均收入均有10%左右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相信日平均工资比度也会有一定幅度增长,随之而来的2016年度高温津贴也将有所上调。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是以工作环境为发放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与本市规定的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项目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此外,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工物理性中暑可享工伤待遇

据了解,国家法定的十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