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惠民政策2018-06-12王华老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高温季节期常伴有高湿现象(即又闷又热),且持续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容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2011年广西出台的《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通知还强调,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项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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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炎热夏季的到来,陆续有企业来电咨询广西有关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等相关规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该厅劳动关系处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

一、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南濒热带海洋,北为南岭山地,境内河流纵横,热量丰富,气候湿润,且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尽管年内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由于雨、热同季,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等因素综合作用下,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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