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伽马刀、体外振波碎石等特殊治疗项目自付20%后按比例报销。高压氧舱治疗按比例报销一个疗程(10次以内)。
3.医用材料: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需的进口、国产耗材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纳入报销范围;金额在200元以上进口耗材不予报销。国产材料累计10000元以上的(不含10000元),超出10000元的部份,自付50%后纳入报销。县外报销审核中不能判定国产或进口材料的,按进口材料处理。
八、新农合不予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1.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
2.未纳入《云南省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费用。
3.县外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慢性病除外。
4.慢性病门诊中草药费用和非云南省卫计委、大理州卫生局批准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
5.有第三者或其他赔付责任的医药费用,因医疗事故或纠纷应由医方承担的费用。
6.门诊孕检、婚检、体检、计划生育手术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婚生育和超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孕不育诊治费用。
7.公共卫生承担的各项费用。
8.因酗酒、服毒、有责任人的中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机动车(包括电瓶车、助力摩托车)致伤等行为产生的医药费用。
9.违法、违规所致伤害及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10.非医疗性费用:如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陪客床椅费、空调费、出诊费、自请会诊医生的劳务费、交通费、急救车费、营养费等杂费。
11.非基本医疗性费用:各类非治疗性的美容、整形、染发、狐臭根治,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假发,视力矫正、助听器、助行器、拐杖、轮椅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未经批准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