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抓好制度落实。各市州、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政策规定,做好人员、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制度准备,及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省民政厅、省残联要协同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及时与全国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互联互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要做好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基础数据的录入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和残疾人证等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无关的信息。
对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或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无故拒不审批或不按行政审批时效办理的以及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