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鼓励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政策执行《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宣政办〔2013〕11号)规定。
六、其他事项
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2、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3、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