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谯政〔2015〕12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办法。
2、养老保险安置:按照亳政〔2008〕64号文件执行,落实社保资金8.4677万元,其中从国有土地收益中计提6.6675万元,使用土地补偿1.8002万元。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