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律师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该赠与行为并未生效,赠与方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全部彩礼;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则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是否应予返还,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原告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三)款之规定,但是考虑到该彩礼中大部分已用于婚后购买家具等共同生活所需,要求被告全部返还有失公平,法院兼顾了被告的利益,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数额为27880元。
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时有发生。男方往往依据该条款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为了实现该主张,建议男方在给付彩礼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给付的数额。若存在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应当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女方若能证明彩礼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以作为不返还或少返还彩礼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2016年离婚返还彩礼最新规定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一、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