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和他过了,再这么过下去,我的命就没了……郭青青下定决心离婚。当她提出这个要求时,刘某某称离婚可以,把当时我家出的彩礼钱还给我,不然就别想离。
郭老汉说,自家家庭条件不好,当时收的彩礼钱已经花在买地和养孩子上了,哪还有剩余的钱。拿不出钱,离不成婚。为了避免再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女儿只能住在娘家。看到女儿被折磨成这个样子,郭老汉痛心不已:难道还不出彩礼真的就不能离婚吗?无奈之下,郭老汉找到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请求援助。
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该所王文明主任听了郭老汉的讲述后认为,郭老汉的女婿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郭青青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王文明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只有上述的三种情况下,才应当返还已给付的彩礼钱,否则此笔彩礼钱应当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收受彩礼的一方没有义务将此笔钱返还。
结合本案中,刘某某与郭青青是依法进行登记的合法夫妻,也不具有上述的其他条件,因此,在离婚诉讼时,郭青青无义务返还所收受的彩礼。另外,本案中,刘某某对离婚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属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述的有过错一方,作为无过错的郭青青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向刘某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目前,王文明律师已经决定将免费为郭青青代理离婚诉讼,帮助她摆脱家庭暴力。
下面还有一个案例。
2016年1月14日,魏某与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魏某按照习俗给付周某58000元彩礼钱,其中大部分是向他人借的。2016年11月18日,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彩礼。被告周某对彩礼给付的数额无异议,认为大部分已用于婚后购买家具等共同生活所需,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某给付彩礼的事实清楚,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属实,且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予以适当支持,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魏某彩礼27880元。
以案释法:
婚前给付彩礼是民间的一种习俗。适当的彩礼给付体现了对习俗的遵循及所蕴含文化的传承,并无可指责。但不适当的彩礼给付,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法律调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彩礼?若返还,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