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儿媳有义务赡养老人么,法律倡导儿媳赡养公婆(3)

今日资讯2018-06-17三水老师



 马律师做出四方面的分析:丈夫去世儿媳有义务赡养老人么,法律倡导儿媳赡养公婆!
  首先,要弄清楚谁是法定的赡养人。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其三,老人与儿子签订赠与协议目的是赡养,并在协议中约定赠与房产的前提是儿子对老人的生养死葬,儿子接受老人的房产即接受了附属的义务。老人的儿媳因婚姻关系参与获得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即承担了协助赡养的义务。老人订立该赠与协议的本意不是将房产赠与儿子,而是以赠与房产为条件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有此协议存在,儿媳获得老人的房产就须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就是违约。

  其四,儿子故后,儿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权继续享有老人的房产。依据《合同法》,儿媳享有老人房产的前提为与老人儿子的婚姻关系和赡养协议,现在老人的儿子已故,婚姻关系已不存在;若儿媳不履行赡养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该赡养赠与协议,收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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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松树乡某村的马老汉共生育两子一女,子女们均已成家。十几年前老伴去世后,马老汉一直跟随小儿子在格尔木居住。2010年,因小儿子得肺结核病后儿媳离家出走,小儿子无法照顾体弱多病的马老汉。2011年马老汉回到民和县松树乡大儿子家中,想让大儿子和儿媳承担赡养义务,但大儿媳认为,马老汉把多年积蓄都给了小儿子治病,现在把钱花光了来要求大儿子赡养,不公平,故拒绝赡养马老汉。经乡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多次调解,虽然儿子同意赡养,但家中全部由儿媳说了算,因儿媳坚决不同意,调解未成。无奈之下马老汉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年支付生活费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老汉儿媳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基本法理,儿媳赡养公婆合情合理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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