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例 浅谈刑讯逼供的利与弊(5)

今日资讯2018-12-10三水老师

(二)警察对嫌疑人缺乏“恻隐之心”的思想根源

为什么人人皆备的“恻隐之心”在警察身上不起作用?应该指出,警察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麻木不仁”和“心安理得”并非因其道德品质败坏,而是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保障,将其排除在自己的同类之外。究其本质,还是有罪推定的弦绷得太紧。

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的遗毒,基本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罪犯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③由于存在着把事实置于同调查官的假设相一致的倾向,因而就把被告推上了“普罗克汝斯特斯之床”:“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④法国著名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对犯罪嫌疑人的处境进行了精彩的论述:“刑事诉讼论证不是遵循非真即假的二元体系,而是遵循逐渐升级的原则。论证中的每一级都构成一定的罪责认定,从而涉及一定的惩罚。因此,疑犯总会受到一定惩罚。人若成为怀疑的对象就不可能是完全无辜的。怀疑就暗含着法官的论证因素,疑犯的某种程度的罪责及有限的刑事惩罚。一个疑犯如果始终受到怀疑,就不会被宣布无罪,而要受到部分的惩罚。当人们推理达到某种程度时,人们就完全有理由展开一种具有双重作用的活动:根据已收集的信息开始施加惩罚,同时利用这初步的惩罚以获得尚不清楚的事实真相。”⑤可见,在有罪推定思想的支撑下,刑讯逼供成为了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被推定为有罪的人被讯问人员理所当然地视为异类,所有有关道德、良知、善良、仁慈等人类美好的品质在有罪推定面前均变得不堪一击。因此,这种思想不根除,一切为增强内部遏制力量所作的努力均无异于“形同虚设”。

四、犯罪学视角:“标定理论”对刑讯逼供成因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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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宽宥为警察刑讯逼供扫除了心理障碍。问题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探究:为什么一个人可能有罪就在道德层面上低人一等,成为脆弱而无助的“异类”?除了警察自身对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理解误区之外,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有些事后被证明无辜的人为什么也会显得底气不足?是什么主宰着讯问者与被讯问者地位的悬殊落差?我们可以借助犯罪学中的标定理论对问题作更为深入的分析。

标定理论(labelingtheory,又译为“贴标签论”、“标签理论”、“标示论”等)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⑥标定理论认为,尽管有很多人同样违反了法律,但是只有少数一些人因此而被逮捕拘留。犯罪行为本身并不能引起贴标签的过程,只有犯罪人在被刑事司法机关逮捕拘留时,才会引起贴标签的过程,从而对其心理产生莫大负担。若是被判有罪而服刑,对于家庭及个人更会产生巨大打击。服刑归来后,对其回归社会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难免在服刑中感染一些不良恶习。

标定理论的研究对象虽然是越轨者,但为我们研究刑讯逼供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不管是不是真的有罪,只要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入刑事司法领域,被拘留或逮捕,就会自然引起贴标签的过程,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在道德上或人格上受到来自国家、社会的质疑和歧视,进而潜移默化地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使其自信心受到毁灭性的打击。面对着代表国家公权力、咄咄逼人的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自然会表现出畏惧、躲闪、不安等情绪,即便是无辜的人,其辩解也会在讯问的情境中变得越来越“有气无力”,成为引发刑讯逼供的刺激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不能仅仅归咎于讯问者与被讯问者权力、地位的悬殊差距,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来自社会的标定,这种标定给犯罪嫌疑人烙上了难以摆脱的印记,也使得警察的逼供行为看似有了强大的社会支撑。在这一标定过程中,国家、讯问人员、社会大众都难辞其咎。正因如此,现代法治国家在发动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权时越来越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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