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哄抢行为法律该亮剑了:
这边厢,生命告急、亟待救援,现场惨不忍睹;那边厢,兴致勃勃、快马加鞭地来哄抢货物,现场热闹非凡。此般将个人的愉悦建立在他人的悲恸之上、为个人利益凌驾于甚至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境,我们并不陌生,类似的哄抢行为,几乎能说习以为常。
但习惯不等于麻木,我们也不该冷漠。那么,对于层出不穷的哄抢行为,到底该咋办?窃以为,该法律亮剑了。
起码当前而言,将所有的哄抢行为串联起来审视,能够确定:第一,素质不高、道德偏低固然是哄抢行为的肇因之一,但并不是主因。毕竟,哄抢行为全世界皆有发生。第二,哄抢行为确实是多种因素诱发的结果。譬如,“广场效应”的裹挟下,人人往往会失去独立的判断与理性的分析,从而难免行为出现偏差,再譬如,当物品散落,产权清晰度和受保护程度减弱时,容易被视作“公物”且导致乱拿滥用等。
基于此,哄抢行为已非道德能解,对哄抢者进行苦口婆心的说教,已是对牛弹琴,而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哄抢行为又频频挑战道德底线,此时,是该法律亮剑了。
且也有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更严重的话,甚至可以诉诸法律中的侵犯财产罪。遑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还有专门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但反观以往一些针对哄抢行为的举措,甭管是警察或财产所有者,面对哄抢的人群,往往徒有“无奈”,顶多也就要求哄抢者归还货物而已,根本谈不上惩戒。而某种程度上说,又何尝不是种纵容呢?何况,与偷抢无异的“事故淘金队”的存在,即那些有预谋的、有组织的“哄抢”,无疑亟须法律的制止。
当然,法律的亮剑或也难以彻底制止哄抢行为,但避免“二次伤害”、守住道德底线、彰显法律权威、规避底层的堕落等,却是能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