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季松刚共犯案5起,侵害5名儿童,其中既遂3起、未遂2起。被性侵的儿童中,年龄最大的仅为10周岁,最小的才只有7周岁。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松刚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手段卑劣,对侵害对象造成严重身体和心理伤害,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以三起犯罪既遂作为对季松刚量刑的基础,两起未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由于被告人季松刚无悔罪表现,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芜湖中院判处被告人季松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