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军人本人可以根据致残原因、残疾等级,按照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不同比例,领取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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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解决养老保险政策军地衔接问题,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也不能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本人。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对象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后下达转业、复员或退役命令,计划分配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退役的士兵,按规定享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遇。
以下人员不享受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一是选择自主择业的军官、文职干部;二是退役后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军人;三是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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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军地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衔接,国家从2000年开始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军队为师(含)职以下现役军官、士官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利息收入四部分资金全部记入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形成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军队期间只积累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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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交通意外保险是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全体现役军人购买的一种团体商业保险。从2013年1月1日起,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或按照规定探亲休假过程中,乘坐飞机、汽车(含出租车、公交车,不包含私家车辆)、火车(含地铁、轻轨)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时,可以领取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现役军人出现交通意外导致死亡时,乘坐飞机的赔付其法定受益人保险金100万元,乘坐其他民用营运交通工具的赔付其法定受益人保险金25万元。
现役军人出现交通意外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残疾等级,乘坐飞机的赔付本人保险金最高标准100万元、最低标准5万元,乘坐其他民用营运交通工具的赔付本人保险金最高标准25万元、最低标准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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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与地方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接轨,进一步维护军人的保险权益,国家于2013年建立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