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胡人旭取出邮电所公款35000元,在兑付了储户2000元后,将当日储户的存款5000元一并带上逃至上富镇。与章宜海、罗来清会合后,将所携公款38000元分由三人携带,随后逃至福州市、石狮市将公款挥霍殆尽。经对胡人旭经管的账目进行财务鉴定,被告人罗来清伙同胡人旭、章宜海共同贪污公款73423.16元。归案后罗来清退赔赃款24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来清伙同胡人旭,利用胡人旭经手管理邮政储蓄款的职务之便,采取挪用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用于赌博,在即将败露时,又与胡人旭、章宜海携带公款外逃,并挥霍殆尽,共同非法占有、挥霍公款的数额为73423.1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来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来清归案后,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本案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罗来清处罚应适用现行刑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