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户口怎么办,湖北超生上户口新政策(2)

今日资讯2018-10-28李天扬老师

答:《十二条》规定,对于不落实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公安派出所不执行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降为五级(末级)派出所,全省通报,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厅作书面检查。同时,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严肃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非婚生子女户口怎么办,湖北超生上户口新政策非婚生子女户口怎么办:
核心内容:非婚生子女拥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但是由于非婚生子女违反了计划生育,对于非婚生子女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为非婚生子女上户口,要有医学出生证明。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流程

  1、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2、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详情请看以下内容介绍。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非婚生子女是其生父与生母共同的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共同承担,而不是仅由生父或生母一方承担,而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是其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理解和运用上述条款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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