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它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其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由他们担任法官可以保证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二是律师长期为公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了解老百姓的疾苦和难处,体察民情,他们改行担任法官就会乐于听取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弱者(如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方的意见,善于把握对弱者有利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武断,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进而有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三是律师在执业期间收入较高,积累较多的财富,改任法官不容易为生活所迫而贪赃枉法;四是由于需担任较长时间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法官,这一职位来之不易,因此他们会倍加珍惜,不容易为私欲所左右、为金钱所迷惑;五是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而要成为法官必须先考取律师和从事相当时间的律师工作,这样也必将促进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和律师业的蓬勃发展。一举几得,何乐不为!有鉴于此,我国亦应建立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择优选任的制度,以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
四、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
司法职业是一项神圣的职业,在司法活动中,不仅法官作出的裁判具有权威性,而且法官个人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和威望,深受民众的尊重。法官的这种威望和尊严,往往与其年龄与阅历有着很大的关系。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法官 年长、经验、精英的重要理由。他们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 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 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法官这种知识、经验、能力、技巧、性格及至尊严的获得,除了依赖长期的律师工作经历或大学法学教学工作经历外,在一些国家还依赖于他们建立和实施的法官及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例如,在德国,初次任命的法官一般在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任职,有30%左右的法官一直在最初任命的职务上工作;在初级和中级法院工作10年左右,一部分法官有可能到高级法院任法官或者在中级法院任庭长。在法国,其法律规定,上一级法官一般应从下一级法官中选拔,当然特殊情况也有越级选拔的。在泰国,到府初审法院任法官后,至少经过10年才能根据其品德、业绩,晋升到设在首都曼谷的初审法院当法官;在曼谷初审法院当45年法官后,如上诉法院的法官出现空缺,才能晋升到上诉法院当法官;如果大理院大法官有空缺,必须在高级法院或者民事法院、刑事法院任过10年以上法官、法官组长、庭长或院长,并且必须具有25年法官工作经历的,才有可能晋升为大理院大法官。在英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除可以是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外,还可以是具有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除可以是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外,也可以是具有2年以上高等法院的法官经历。
一些国家所实行的法官逐级晋升制度同样值得我们借鉴。一方面,为了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加其社会阅历和诉讼经验,可以考虑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长期以来有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直接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传统,不顾这一现实而照搬西方国家基本上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此在实行从律师、法学教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具体设想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者选择法官、检察官为职业的,在经过23年的业务培训或研修后,只能到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工作,5年后工作成绩突出者方可选任到中级人民法院和相应级别的检察院工作。在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5年后,工作成绩突出者方可选任到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工作10年后,工作成绩优秀者方可选拔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这样,一个人若在25岁开始担任基层法院法官和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则最快到30岁才能进入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到35岁才能进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到45岁才能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当然,也可以考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司法考试合格者经过1-2年的业务培训或研修,可以直接进入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或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司法考试合格者经过1年的业务培训或研修,可以直接进入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训练,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使法官、检察官感到其职位来之不易而倍感珍惜,保持谨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