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经济上知道要学习吸收再创新,在治理腐败上为什么非要固执的自己一点点的去摸索。看来中国在向外学习过程中,是有选择的学习哦。
中国成立廉政公署的时机已成熟:
现在社会的腐败问题,已经到了不整治不行的地步了,现有的防腐机制已完全不能适应反腐工作的需要,邓小平同志说:如果对此不严重注意、认真对待、切实解决,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198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与中央新领导班子谈话时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1992年P380);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1985年P139)
香港廉署反贪镜鉴: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但香港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鉴于贪腐盛行,香港1971年又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条例》,扩大了反贪机构对贪污的调查权,加重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处罚,但新法实施后仍收效甚微(同我国现阶段是很相似的)。70年代,香港借鉴新加坡成功反贪经验的基础上成立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直接对总督负责。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基本法》第57条对廉署的法律地位的表述很简洁: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在很多人的眼里,这种独特的权力设置,简直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廉政公署的职员并非政府公务员,既不受公务员条例的约束,也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工作人员大部分以合约的形式聘任,和约期满后获得约满酬金,不享受退休金。但是,廉署工作人员与警务人员的待遇属于纪律部队薪资级别(不包括行政及后勤人员),高于同级别的公务员。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目前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30年肃贪所向披靡,贪腐盛行催生香港廉署
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社会贪污状况非常严重。连消防队救火也要给黑钱,否则消防员到场后会按兵不动,看着大火吞噬一切。
那时贪污腐败成了香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警务人员,更是警匪一家,黑白两道,公开包庇黄、赌、毒等各种犯罪行为,整个警队贪赃枉法的问题非常普遍。一个名叫Ernest Hunt的警司,在他1954年至1973年的19年警察生涯中,共攫取了500万港元的财产!他在入狱时很坦然地说: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
统计显示,自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不到四年的时间,香港以贪污罪被判入狱的警官就有260名;而从那时至今廉署成立36年间,总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间不止一次地将城中富豪、达官显贵送入狱中,也曾成功地改变了索要商业回扣、新股上市需给证交所高层优先配股等极不合理但运行已久的商业潜规则,更有顺藤摸瓜扳倒上海首富引发内地反贪巨震的业绩。
据廉署介绍,1977年9月针对警察的大规模拘捕行动后不久,香港警察发起了表达对廉署不满的请愿信。在总共1.7万名警务人员中,参与签名的超过1.1万人;又有超过2000人游行到警察总部递交请愿信;更有数十人都是换了便服的警察情绪激动地冲击廉署办公地。廉署因其所具备的四大独立性,即行政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调查权独立,很快在香港打开反贪局面,树立了廉署无惧无私的形象,重建了公众之于反贪的信心,以至于在1977年香港爆发大规模警廉冲突时,支持廉署的公众信件雪片般寄到廉署,显示了社会对于这样一个反贪机构的信心和强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