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深圳中院对被告人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才坤,男,1984年12月11日,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凌晨1时20分,被害人班某陆与其老乡班某影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龙新派出所调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对被害人班某陆及其老乡班某影进行审查。经李才坤在审查班某陆时,认为被害人班某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刺有纹身,有犯罪前科,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某陆开枪击毙的想法。
2012年7月1日晚上19时许,李才坤在街边找到为做假证揽生意的黄某某,并要求黄某某配合其报假案抓一个人。在取得黄某某同意后,李才坤返回派出所,告知被害人班某路可以离开,并自行驾车搭载班某路行至爱南路附近。随后,李才坤要求班某路下车在指定地方等他,而李才坤自己则开车行至前方路口后,打电话通知黄某某报假案。黄某某依照李才坤指示打电话报警,称其金戒指被抢。李才坤遂下车步行回到班某路下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