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3年内自行营业的免征税收。
2、退伍后如需创业的可以向银行小额贷款。
3、有三等功的退伍金增加百分之五,二等功百分之十,一等功百分之十五。
4、服役未满12年的作退伍安置,参照新兵役法安置条例第六十条第一、四款规定执行,或由政府扶持自主择业。(也就是不安排工作,必须服役满12年安排工作)
5、服役满12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对安排工作紧张的地方政府,可上报上级(市/省)政府,由上级政府接收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进行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时限应不得超过6个月。如本人要求作退伍安置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由中央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对安排工作的可划分由司、公、工、建、铁、管、邮、水、电等各局和企,事业单位接收并签订合同)
6、在等待政府安排工作期间,按本单位的百分之80工资发放工资。
7、服现役满12年要求异地安置的,必须结婚两年以上,由配偶户口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
8、就业后,兵龄转换为工龄,享受就业单位相同工龄的相同待遇。
9、废止1998年修改和2009年修改的士兵安置条例,取消城镇户口义务兵安置卡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也就是必须服役满12年安排工作)
10、退伍后如继续就学的,可享受奖学金等一系列政策,免费培训技术,纳入政府预算。
军队干部.士官退休费计发标准doc_2017年二期士官退伍费篇七
军队干部、士官退休费(退休工资)计发标准
军令20年(含年20年)以下的,干部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按85%发给。军令20年(含年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令每增加一年,增发1%;
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退休费:干部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按100%发给。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或参加工作的,提高5%。
立功者:1等功提高15%,2等功提高10%,3等功提高5%。
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退休费(退休工资)的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退休工资)不得超过100%。即:不得超过原在职时的工资。文件来源:解放军总后勤部1997年12月1日《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解放军四总部(1992)参联字2号文件。这是目前部队使用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