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没收的非法财物归国家所有,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行政机关的经费不足,将行政机关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行政机关。这样一来,行政处罚对处罚机关来说有利可图,行政机关罚得越多,它得到的就越多,形成收支挂钩,互相推动的利益格局,助长了现实中的滥处罚问题。为此,1986年12月31财政部颁布了《罚没财产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的行政经费、办案经费开支分开,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行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拨给的制度。但这些规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收支挂钩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财政部门违反上述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