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什么行为该被罚款,以及由谁来进行罚款,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换言之,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还是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抑或公务员上班吃早餐等作风问题,都不是违法行为,他们固然有错,但只能采取批评、检讨、处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措施,单位没有权力对他们进行罚款。
而且,即使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也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比如一个人开车闯红灯,只能由交管部门罚款,而不能由这个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 正因为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所以我们看到,在任何党纪、政纪规定里面,都没有罚款这项处罚措施。一些单位擅自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于法无据,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很多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单位可以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达标的员工扣发奖金,这不属于罚款。 罚款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且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这意味着,单位内部管理不能采用罚款手段。如果员工只是违纪违规而没有违法,不适用罚款措施;如果员工违法,则由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员工所在单位无权代劳。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单位动辄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习以为常、积非成是。正因如此,包括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都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这是一个必须重申的法律常识。
行政单位自行罚款负相应法律责任! 罚款是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得最为普遍的一种处罚措施,存在的问题也最多。
一些行政机关将罚款作为创收的一种手段,用来解决本单位经费不足,或用于发奖金和办福利,造成罚款受经济利益驱动,导致行政机关滥罚款,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利益,腐化了干部队伍,破坏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管理活动中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施处罚,杜绝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款的决定机关和收受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