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安局打电话诈骗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是什么意思(2)

今日新闻2018-12-12王新老师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因为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溃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严重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

冒充公安局打电话诈骗,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是什么意思?

3、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犯罪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则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由于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在实施招摇撞骗中具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实施招摇撞骗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不同,其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以及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也有所不同。如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不仅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冒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危害性大。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应具体体现在对行为人量刑轻重上,因此,应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冒充国家机关领导行骗属于“招摇撞骗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在实务工作中,这种冒充某种“行头”进行欺骗性活动的案件是比较多的,只是新闻背景中的这几个案例经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后,影响力会比较大。需要说明的是,这几起案件涉及的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诈骗活动,而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达到犯罪的程度,是涉嫌构成《刑法》第279条的招摇撞骗罪。很明显的是,新闻背景当中不管是冒充将军,允诺“上将”军衔,骗取副行长千万案,还是前些年利用多重身份、多次行骗的赵锡永案,其涉嫌的数额与情节都已构成《刑法》第279条的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类犯罪是有区别的。诈骗犯罪是一个比较大的类罪,在中国刑法当中主要分为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侵犯财产罪当中的普通诈骗罪,它们侵害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这与招摇撞骗罪有一定的区别。招摇撞骗罪是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的,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也包括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像新闻中提到的几个案例一样,招摇撞骗罪冒充某种行头进行犯罪活动所谋取的非法利益,不单单是财产利益,还包括非物质性质的名誉称号、政治待遇或者职称学位,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情况,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由于这种犯罪活动的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有损其威信与形象,影响往往比较恶劣,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