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
律师称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
李启铭的辩护律师张金龙在法庭上进行了辩护,他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能考虑从轻判决。依据主要有,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笔录显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很着急地说:赶紧打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事发后李启铭及其家人积极主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受害者家属谅解。
释疑
李启铭被判6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性质恶劣但有从轻情节
对于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据,望都县人民法院答复称,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从宽和从严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慎重稳妥地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李启铭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李启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适当。
为何未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者无主观故意
针对为什么有的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问题,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并非所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010年10月21日,李启铭的父亲李刚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孩子做出这样的事情,给对方造成这么大的痛苦,他非常痛心,并表态绝不袒护儿子李启铭。在采访中,李刚几度哽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