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实乃刑事司法防止错案、保障人权的万全之策。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相反,从以往的疑罪从轻到如今的疑罪从无,这一跨越不仅见证了司法的进步,也凸显出程序正义在维护法治上的重大价值。
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这些证据足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毕竟对于定罪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空间。例如死者家属就不服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家属的心情值得同情,但仅从被告人当时多有躲闪,其女儿与受害人多有矛盾,被告人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等,并不能得出一个铁证如山的有罪判决。
当年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主审法官,曾在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后这样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今天,我们乐见司法机关能够坚守疑罪从无的证据底线,同时也期待法官具有更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在裁判书中以高超的分析说理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